核心提示 :
   重霾頻襲、跨界污染、源頭告急……一系列環保難題久治不愈。時隔25年後,環保法修訂案草案歷經四審,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施行。此間環保專家認為,修訂後的環保法有可能成為現行法律裡面最嚴格的一部專業領域行政法。
   保障公民知情權重點排污單位應公開排污情況
   目前,環保領域公眾參與不足主要體現為:公眾對環境信息的獲取困難重重,公眾參與的途徑少、門檻高,對於重大環境事件,公眾往往不知情,無人就有關事項向社會通報和解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確保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前提是環境信息公開。
   新修訂的環保法專列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環保部生態紅線劃分專家組組長高吉喜指出,新環保法強化了政府責任,將政府責任拓展到“監督管理”層面,治污成績也將作為地方官員評估指標之一。
   保障公眾健康鼓勵研究環境對健康影響
   新修訂的環保法首次將“保障公眾健康”寫入總則第一條。此外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有關的疾病。
   湖北省政協副主席呂忠梅認為,公眾健康寫入新修訂的環保法是立法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以前環境影響評價只評價對植物生長有沒有危害。而很多污染企業在倒閉多年後才逐漸顯現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而當地環保部門當年的環評報告顯示企業嚴格達標排放。
   充分傾聽民意公益訴訟主體範圍擴大
   專家認為,環境保護訴訟的主體太窄,不利於保護公眾監督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不利於形成整合力量,遏制、製裁環境污染的氛圍。
   新修訂的環保法將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紀記錄”的社會組織。同時明確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
   霧霾治理入法跨行政區域重點區域建聯防機制
   “以霧霾為代表的環境污染公共事件,在最近幾年高強度頻繁發生,引起全社會高度關註。修訂後的環保法第47條對此專門作了規定,增加了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環保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說。
   新修訂的環保法對霧霾等大氣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針對性的規定,如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等。
   環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英民說:“區域聯防聯控,是目前我們應對環境污染,尤其是大氣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正在緊鑼密鼓推動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罰款上不封頂 “按日計罰”加大違法成本
   對於社會長期詬病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修訂後的環保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中,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罰款上不封頂。”
   除“按日計罰”外,還將對偽造數據和偷排漏排等行為責任人進行拘留,並且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等權利。
   新修訂的環保法還建立了“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將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
   嚴格保護 劃定生態紅線保護環境敏感區
   新修訂的環保法引人註目的規定是“生態保護紅線”的設定。
   第三章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紅線範圍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佈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黃獻中建議,國家應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的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綜合新華社、中新社、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  (原標題:對污染企業“按日計罰”上不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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